在暴力拆遷過程中遭遇的財產損失,當事人能夠主張賠償嗎?

一、在暴力拆遷過程中遭遇的財產損失,當事人能夠主張賠償嗎?

在暴力拆遷過程中遭遇的財產損失,當事人能夠主張賠償嗎?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違規徵地的刑事責任

違法佔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違法佔地是否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給出了具體的判定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佔用農用地,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農用地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佔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三)非法佔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佔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佔用草原二十畝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佔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佔用草原,改變被佔用草原用途,數量在十畝以上的。

遭遇暴力拆遷時,造成的財產損失要儘快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同時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據如(照片、視頻、證人證言、財產檔案等),必要情況下當機立斷報警處理,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