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屋房屋被強拆該怎麼起訴

自建房屋房屋被強拆該怎麼起訴

一、自建房屋房屋被強拆該怎麼起訴

自建的房子被強拆的,立即報警求助,如果是執法機關決定強拆的,當事人有權對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限期拆除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爲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

拆遷人在遇到行政機關強拆時既可以在針對行政機關強拆行爲提起的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爲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後,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在沒有任何政府法律檔案的強拆行爲,在實踐中很難直接提起復議和訴訟。原因有兩點:

其一、因爲沒有政府批准檔案,執行強制拆除的人員身份無法確認,也不知道其是代表個人實施還是政府部門實施,也就是說根本無從知道實施強制拆除行爲的是誰或者是哪個部門。

其二、在複議或立案環節,由於主張是某政府部門的非法強拆但是卻拿不出相應的證據,要麼不予立案要麼駁回起訴。

二、強制拆遷的方式有哪些?

強制拆遷的方式有:

1、行政強拆,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機關部門實施的強拆;

2、司法強拆,由區、縣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實施的強拆。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強制拆遷的拆遷機構一般是執行機構而非決定機構,所有被強制拆遷人如果想要索賠或者是尋找責任承擔方的,應當直接向作出強制拆遷決定的執法機關做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強制拆遷機構在拆遷過程中所導致的人身損害,一般由該機構承擔。

自建房屋房屋被強拆應該立即報警進行處理,屬於不合法的行爲。如果拆除人員屬於公職人員,需提供相關的證件或者紅頭檔案進行輔助性說明。自建房屬於公民自己出資修建的房屋,也屬於合法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特別注意,不要進行暴力抵抗,造成不必要的人員傷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