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司法強拆後該怎麼辦?

一、房屋司法強拆後該怎麼辦?

房屋司法強拆後該怎麼辦?

房屋司法強拆後就要確定是否屬於合同,如果被拆遷人的房屋被合法強拆,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會就此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或舉行聽證,並最終作出裁定。

合法強拆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強拆的法律程序具體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中。按照該解釋的規定,強拆作爲具體行政行爲,執行的形態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非訴執行,一種是訴訟執行。對應有兩種程序。而非訴執行就是行政機關申請強拆及權利人。

申請的時效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九十條之規定。該解釋具體規定了受理執行具體行政行爲及不予執行的情形。執行的機構有法院的專門非訴執行機構完成。而訴訟執行主要是指具體行政行爲被依法提起訴訟後,待裁判文書生效以後由法院的執行機構執行的情形。

二、強拆要滿足哪些條件?

強制拆遷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後果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爲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司法強拆的行爲只要走合法的程序就可以獲得認可,而對於被司法強拆之後一定要確定此行爲到底是違法還是屬於合法,這樣才能保障到被拆遷方的合法權益,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保護,這樣纔不會讓自己的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