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區法院強拆怎麼辦

一、房子被區法院強拆怎麼辦

房子被區法院強拆怎麼辦

第一,被強拆之前,司法強拆如果違反規定,那麼被徵收人可以提出異議,審查准予執行裁定作出程序和實體方面是否合法,根據相關規定,以下情況不得作出准予執行裁定: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六)超越職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因此,凡存在以上情況的,准予執行裁定是違法的,被徵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訴。

第二,被司法強拆之後,強拆違法的,被徵收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二、司法強拆的相關規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後,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在法定的複議、訴訟期間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據此,可以知道:

(1)司法強拆需滿足兩個前提:一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二是被徵收人在收到補償決定後在規定期限內什麼都不做。

(2)司法強拆的申請主體只能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作爲房屋徵收部門的自然資源部門、街道辦、住建局等主體均無權申請司法強拆。

強制執行決定的作出程序。

第一,市縣級人民政府向房屋所在地基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請後5日立案;

第三,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在立案之日起法院有30日的審查期限,特殊情況經進階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申請延期。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第四,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准予執行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申請人和被執行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說明理由送達申請機關。上面提到被區法院強拆了,說明法院作出了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實際上拆遷的機關可能是區政府,也可能是區法院。

強拆主要是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違法強拆,另外一種是司法強拆。司法強拆也是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否則當事人是可以提起訴訟或者是提出異議,但是如果房屋已經被司法強拆以後,那麼只能夠去申請賠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