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村委強拆個人財產損失怎麼辦?

我國村委強拆個人財產損失怎麼辦?

我國村委強拆個人財產損失怎麼辦?

我國村委強拆個人財產損失可以要求村委進行國家賠償

1、房屋價值的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爲準進行補償。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爲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徵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3、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徵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徵收人的補助和獎勵等。上述費用都屬於強拆造成的直接損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

在賠償案件中,支付賠償金以及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均是國家賠償的賠償方式。被徵收房屋如果依法拆除,被拆遷人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有權要求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選擇類似房屋予以產權調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關於“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因違法強拆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被徵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徵收補償利益,如產權調換安置房、臨時安置費等。

爲確保當事人獲得及時、公平、公正的救濟,在確定賠償方式時,賦予當事人既可以選擇貨幣賠償,也可以選擇安置房屋的權利,這樣能夠最大限度保障其獲得安置補償權益,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實踐中,違法強拆被徵收房屋的賠償方式往往是以貨幣的形式進行)。

而對被強拆房屋損失的賠償,應以填平補齊當事人受損的財產權利爲限。

如果實際賠償時,房地產市場價格發生了很大變化,這時就需要確定合理的賠償時點,既要確保當事人能夠購買與之前相當的房屋,又要考量其他被徵收人的補償利益,維護政策的連續性和社會的穩定性。同時,與補償利益相比,賠償要考慮給予當事人適當的照顧和安排,滿足當事人的選擇權。

被徵收房屋遭到強拆的損失賠償標準和賠償方式。一般來說,賠償不應低於補償,不應低於當事人可獲得的徵收安置補償利益。

也就是說,被徵收人獲得的行政賠償數額不應低於補償時被徵收人房屋的市場價,且可獲得的賠償有房屋價值的損失、被損壞物品的損失、房屋裝修的損失以及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的損失。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如果遇到了自家的房屋要被政府部門強拆的時候,此時應當注意相關的拆遷的賠償損失的項目、強拆的訴訟過程等,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