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違建強拆無居住怎麼辦?

一、我國違建強拆無居住怎麼辦?

我國違建強拆無居住怎麼辦?

違反法律程序對違法建築強制拆除時,造成公民財產損失的,公民有權主張國家賠償。

1、房屋價值的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爲準進行補償。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爲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徵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3、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徵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徵收人的補助和獎勵等。上述費用都屬於強拆造成的直接損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爲或者擴大強制執行範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程序

司法強制拆遷由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向法院申請,經審查後,由法院按民事訴訟程序實施強制拆遷。

1、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律規定向法院提出書面的執行申請,同時,交付執行根據,即行政裁決書及有關材料

2、法院收到強制執行申請等材料後,要從申請程序、事實和法律等幾個方面進行審查。對執行申請合法、材料齊備的,立案並及時執行。

3、對立案執行的,法院要向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發出通知書,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則將強制拆遷。

4、法院應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拆遷管理部門。

強制拆遷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搬遷義務的而責成有關部門強制被拆遷人履行搬遷義務,將被拆遷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屬物予以拆除的行政強制行爲。行政強制拆遷是一種強制被拆遷人履行拆遷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爲。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如果遇到了需要強拆的情況的時候,我們應當注意和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來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