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房屋強拆程序是什麼?

一、合法房屋強拆程序是什麼?

合法房屋強拆程序是什麼?

合法房屋強拆程序是:評估聽證;發佈拆遷公告;拆遷補償協商;房管部門或政府裁決;拆遷實施。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管理部門裁決,若房屋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認可裁決內容時,可依裁決自動履行,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房屋強拆的相關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申請人主體條件

申請人應爲“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餘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二)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並列關係。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政府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徵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則政府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爲“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期間不能申請法院“司法強拆”。看似衝突,事實上,申請“強拆”前的補償決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爲,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本身便是具體行政行爲的阻卻性事由。徵收補償決定在行政複議過程中並未停止,而司法強拆並非具體行政行爲,僅是對徵收補償決定的一種執行途徑,將強拆權限全部交由法院行使,是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領域執行方式的特別規定,並不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二者在此問題上並不存在衝突。

(三)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

“司法強拆”還應確定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徵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徵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司法強拆”則失去了事實基礎。

對於屬於合理合法範圍內的房屋強拆工作,被拆遷的當事人需要對拆遷工作無條件的進行配合與執行,同時負責房屋強拆工作的相關機構也需要針對拆遷的行爲給出合理合法的批示檔案,如果沒有拆遷沒有經過正常程序的,將視爲違法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