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強拆違法責任有哪些?

一、一般強拆違法責任有哪些?

一般強拆違法責任有哪些?

一般會依據具體的情況承擔責任,主要的責任是行政處罰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強拆的事後補救有哪些?

如果有的被拆遷戶的房屋在訴拆遷裁決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執行強拆了,並且訴拆遷裁決一案的二審判決已經生效,事後補救的方法是:

1、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拆遷許可證,如果萬一碰到個清官將違法的拆遷許可證給撤銷了,依拆遷許可證而發生的拆遷裁決和法院的強拆統統要被撤銷,實行執行迴轉。

2、同時可將訴訟中瞭解到的拆遷人提交的有關拆遷申請資料的違法性,進行投訴。

3、將拆遷裁決一案申訴到最高法。

先予執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後執行的一種措施,並不意味着被拆遷人已敗訴,在該案未結案之前,要求撤銷拆遷許可證案的提起,大大增強了被拆遷人推翻(即撤銷)拆遷裁決書的力度,因爲法院如果要認定拆遷裁決合法,必然要求拆遷裁決的基礎條件――拆遷許可證也要合法,如果出現拆遷許可證被撤銷的結果,拆遷裁決必然會被撤銷。

綜合上面所說的,強拆是可以實施的行爲,但需要走正規的流程,但如果要存在強拆違法,那麼這種行爲已經傷害到了被拆遷者的利益,這是會承擔法律的責任,但具體會如何承擔就要看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所以,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