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時房產被非法強拆怎麼辦歸哪兒管

一、徵地時房產被非法強拆怎麼辦歸哪兒管?

徵地時房產被非法強拆怎麼辦歸哪兒管

房產被非法強拆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訴,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房屋被非法強拆申請國家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第五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而言之,執法人員在徵地過程中是絕對沒有權利對公民個人房產進行非法強拆的,非法強拆這種違法行爲歸哪管的這個問題,其實在徵地之前當地政府都會先進行公告,公告的資訊就包括民衆維權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