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宅基地

婁底市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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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

徵地補償保護標準

1、根據法律法規和其它有關檔案對徵地補償計算方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確定本市徵地補償保護標準(見附件)。附件中的徵地補償保護標準只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補償另行計算。實際徵地中按被徵收土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低於本指導意見公佈的保護標準。

2、徵地補償保護標準以耕地爲基準確定,徵收養殖水面、園地、林地、未利用地的補償價格分別按本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其他未列入的地類,可參照相關或相近地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