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宅基地面積

超出宅基地面積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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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


(一)1982年以後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積每戶控制標準爲0.26(摺合 173平方米)。

(二)、1982年(含)以前經合法批准的老宅基地面積每戶最多不超過0.4畝(摺合267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