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宅基地有產權證嗎?

農村的宅基地有產權證嗎?

一、農村的宅基地有產權證嗎?

(一)農村的宅基地沒有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住宅,一般由鄉政府頒發的是鄉鎮產權,只能居住,不能買賣。因此自建房不屬於商品房,更不屬於經濟適用房。自建房沒有產權證,只有《宅基地使用證》。

宅基地使用證用於農村,不屬於所有權證,但卻是能證明誰是房產主人的證據。因爲農村多半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組織成員需要建房,就必須辦理宅基證,但是因爲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因此個人對土地並沒有所有權,即便是批准建房,也僅有使用權而已,因此農村居民沒有房產證僅有宅基地使用權證,即僅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二)房產證是城市居民擁有房屋產權的憑證,根據《民法典》規定,房產證上是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憑證。在城市建房,首先要獲得許可,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準建證,待房屋建成後再辦理產權證。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個人沒有所有權,但是對於地上的房產卻可擁有產權,房產證即是房屋產權人的產權憑證。

因此,城市房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分別在國土部門(土管)、房管局辦理登記;農村居民房屋,僅有宅基地使用證,在國土資源管理局辦理,一般是經過村、鄉兩級向縣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沒有房屋產權證。

農村宅基地是集體所有土地,農民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由此表達的意義是:只有經過行政確定程序,才發生宅基地使用權確立的效力,因此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是由宅基地的使用權人來確定的,也就是說,宅基地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爲一人所有,不可分離。

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上分析,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它是國家爲了保障農民利益和農村資源穩定而賦予農民的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性質的一項權利。它的特殊性在於: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才能取得;二是具有福利性,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享有長期佔有、使用的權利。因爲宅基地使用權具有這些特殊性,因而使其不同於一般的財產權。

二、宅基地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宅基地概念,是指農村居民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對宅基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雖然農村居民住房全歸私人所有,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農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因此,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應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過鄉鎮人民政府審覈,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且不得轉讓、出租或抵押。

但如果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土地,或者鄉村的土地利用規劃、村鎮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的實際使用面積過大,遠遠超過當地規定的標準,經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透過,報請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基本覈算單位有權調劑或重新安排使用。但應對原有宅基地的建築物和樹木等給予合理賠償,不得平調。

宅基地使用權的範圍比較廣泛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佔有權。

2、使用權。

3、在宅基地空閒處修建其他建築物、設施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人在主要住宅建築外,可自行在宅基地範圍內建築其他生產或生活需要的建築和設施。

4、宅基地使用權人有在宅基地內種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權利。該種植的林木、花草、蔬菜歸使用權人所有。

5、依法附隨房屋出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國家保護私有房屋合法買賣,繼承、贈與等權利。因房屋和宅基地連同一體,不可分離,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連同房屋一併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變動,必須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農村的宅基地可以爲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人來進行使用,比如說可以在上面建造房屋的,但是所建造出來的房屋也僅僅是享有居住權,並不能夠將這個房屋上市買賣,畢竟是沒有房產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