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倒賣宅基地

關於倒賣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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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賣宅基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非法倒賣宅基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採取下列處罰措施:一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買賣宅基地的人員的違法所得;二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法買賣宅基地的人員並處罰款;三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