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有效形式

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有效形式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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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農民如何收益

宅基地三權分置以後,所有權基本就沒什麼意義了,因爲新申請宅基地,大部分省市農村都沒有指標了。建設用地指標這麼緊張,城市發展都不夠用,怎麼會給農村用。親兒子還餓着呢,乾兒子就更別提了。除了新申請,所有權在宅基地的流轉、使用中,完全沒有用武之地,就是擺設。

適度放活使用權好理解,現在的使用權是可以村內流轉,將來最起碼得突破村集體的範圍吧,那麼到底是鎮域、縣域、省域內可以流轉,是不是要突破戶籍限制,允許城市戶籍獲取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允許城市戶籍獲得使用權後蓋房?估計後期又是各省根據實際情況出臺具體措施。

這次透露的資訊似乎顯示,禁止城裏人下鄉購買宅基地這一立場似乎有所鬆動,只強調“嚴禁下鄉利用宅基地建別墅大院、私人會館”。這給人的聯想是,如果城裏人下鄉購地建設一般住房、“小別墅”,似乎還是可以的。

國家效仿承包地的三權分置,暨所有權歸集體、承包權歸農民、經營權可以流轉,將農村土地也實行了三權分立。這一舉措對於農民及國家來江都是一項重大的突破,實質是在於想要切合實際的提高農民朋友的收益,將土地分配最大化的進行合理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