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買賣糾紛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農村宅基地買賣糾紛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雖然說現如今農村宅基地的買賣是比較普遍的一種現象,在大多數情況下,宅基地在購買以後,可能多數人認爲自己購買的宅基地不會涉及到任何商業上的用途,因此,大多數情況下也不會發生買賣糾紛。但是什麼情況下事情都不是絕對的,如果發生糾紛的話,畢竟自己的利益會受到損失。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農村宅基地買賣糾紛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一、農村宅基地買賣糾紛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一)規定原則,層次較低調整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範數量少,且效力層次較低,很大一部分依靠檔案和地方政策調整,其中關於買賣方面的規範數量就更少。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調整農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民事法律,從國家立法上,僅靠極少規範進行調整。國務院雖於1993年頒佈了《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但其僅規定了申請建房的程序和審批權限,而對農村房屋的流轉和糾紛解決問題未作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請示》雖然直接調整農民宅基地的使用,但其效力層次較低,對房屋的流轉和登記同樣未作規定。與豐富、成熟的城市房地產立法相比,農村房地產立法不僅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而且內容也比較粗淺。

(二)內容不明,衝突嚴重由於法律及法規的規定原則及效力不高,實際調整農村房屋和宅基地流轉的大多是各地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檔案,不僅系統性差,而且存在矛盾、衝突、權責不清等問題。

1、關於宅基地單獨買賣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原則上禁止集體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用於非農業建設,轉爲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宅基地作爲村民建房用地,其可直接用於非農業建設,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法律未作絕對禁止性規定,但在具體如何轉讓方面,《土地管理法》只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的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僅是規範建房行爲而非買賣行爲。導致各地在實踐中出現了不統一的情形。

2、關於宅基地和根據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抵押,但房屋可以抵押。當房屋與宅基地結合之後,如何確定房屋抵押後宅基地使用權是否隨之抵押,《擔保法》未作規定。實踐中有觀點認爲抵押的仍然只能是房屋,而不能當然將宅基地使用權納入抵押物範圍,但按照我國目前“房地一致”的原則,如果禁止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則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抵押行爲也應無效。這顯然又與房屋所有權人的自由處分原則相悖。

3、關於宅基地能否連同房屋一起移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雖然承認了農村房屋可以買賣和出租,但對於農村房屋買賣時其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同時流轉未作明確規定,理解上易產生歧義。如果農村居民買賣房屋包括同時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則不利於宅基地使用權的管理,且受讓人很可能違反《土地管理法中》中關於宅基地取得主體資格的限定,借房屋買賣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投資,使宅基地的原有功能發生改變;如果要對買受人資格加以限制,那麼應該如何限制?法無明文規定。有人認爲,應限制在本村範圍內,因爲只有本村農民纔是本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成員,纔有權享有宅基地無償分配使用的福利。也有人認爲,應限制在本鄉範圍內,因爲在一個鄉範圍內政府對農民宅基地實施管理最爲有效。還有人認爲應限制在本縣範圍內,因爲農民宅基地的地籍管理的最大可控制範圍爲一個縣境內。認識上的不統一必然導致做法的不一致。如果不包括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僅房屋買賣行爲從表面分析因不涉及宅基地的流轉而合法有效,但又違反了“房地一致”原則。

二、如何規避農村宅基地買賣糾紛?

(一)規避農村宅基地買賣的風險最好辦法,就是辦理房產證,如果原有房產證的就辦理合法的過戶手續。

(二)辦理農村宅基地房產證,需要準備如下資料: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4、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5、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所以,想要辦理農村房產證的,首先需要準備好以上的材料。對於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當地房屋管理部門簡單諮詢一下。

其實農村宅基地買賣主要引起糾紛的問題還是在於目前我國針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法規數量比較小,並且效率層次較低、還有就是大多數宅基地買賣的行爲發生在農村,農村戶口本身對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的一些法規就意識比較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