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買賣糾紛

1、協商解決:雙方之間透過和平協商,達成協議,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這是最簡單最節約成本的解決糾紛的方法。
2、人民調解:雙方私下協商不成,可透過調解委員會作爲第三方機構進行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3、行政解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4、訴訟解決:土地管理法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情形下,公民必須先行政再司法,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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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