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

仙居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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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

爲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規範農村建設用地秩序,保護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各地方制定相應的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農村宅基地審批

第七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爲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第八條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佈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並公佈後,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佈批准使用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