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檢察資訊公開細則

隨着近來人民的名義的熱播,大家對檢察機構有了大概的瞭解。爲了保障人民羣衆的知悉權和各項權利,政府出臺規定要求檢察機關將所在市的檢察資訊公開,增強透明度,保證執法的公開、公正和公平。那麼,在相關的檢察資訊公開後,常州市民可以登入常州檢察資訊公開網進行搜尋,同時在常州檢察網中還會有檢察資訊公開細則可供閱讀。

常州檢察資訊公開細則

一、常州檢察資訊公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保障人民羣衆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增強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的透明度,規範司法辦案行爲,促進公正執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開案件資訊,應當遵循依法、便民、及時、規範、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應當透過互聯網、電話、郵件、檢察服務視窗等方式,向相關人員提供案件程序性資訊查詢服務,向社會公開重要案件資訊和法律文書,以及辦理其他案件資訊公開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託國家電子政務網絡建立統一的人民檢察院案件資訊公開系統,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照本規定,在該系統辦理案件資訊公開的有關工作。各級人民檢察院互聯網網站應當與人民檢察院案件資訊公開系統建立連結。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資訊,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不應當公開的資訊,不得公開。

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案件資訊發佈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案件資訊公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實施條例》、《檢察工作中國家祕密範圍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審查擬公開的案件資訊。各部門對案件資訊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規定報保密部門確定。

第五條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是案件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案件資訊公開的組織、監督、指導和有關服務視窗的查詢服務等工作;案件辦理部門負責本部門案件資訊公開的密級確定、文字處理和審覈;新聞宣傳部門負責審覈、發佈重要案件資訊和收集、處理輿情反映;保密部門負責保密檢查、管理;技術資訊部門負責技術保障。相關部門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案件資訊公開工作謀取利益。

第二章案件程序性資訊查詢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履行法律規定的通知、告知、送達、公開宣佈等職責。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規定,向辦理該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查詢案由、受理時間、辦案期限、辦案部門、辦案進程、處理結果、強制措施等程序性資訊。

第八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查詢案件程序性資訊,應當向辦理該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提交身份證明、委託書等證明材料

人民檢察院對查詢申請人身份審覈認證後,對符合條件的,應當提供查詢服務,或者提供網上查詢賬號。查詢申請人可以憑賬號登入人民檢察院案件資訊公開系統,查詢相關案件程序性資訊。

第九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需要查詢經常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程序性資訊的,可以到經常居住地所在的縣、區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請求協助辦理身份認證。被請求協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與辦理該案件的人民檢察院聯繫,傳輸有關材料,辦理該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審覈認可後,應當提供查詢服務或者查詢賬號。

第十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因與當事人解除委託關係等原因喪失查詢資格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註銷其查詢賬號。

第三章重要案件資訊發佈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社會發佈下列重要案件資訊:

(一)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決定逮捕、提起公訴等情況;

(二)社會廣泛關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等情況;

(三)已經辦結的典型案例;

(四)重大、專項業務工作的進展和結果資訊;

(五)其他重要案件資訊。

人民檢察院對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向社會發布有關案件事實和證據認定的資訊。

第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可以透過新聞發言人、召開新聞發佈會、提供新聞稿等方式對外發布重要案件資訊,並且應當同時在人民檢察院案件資訊公開系統上發佈該資訊。

第十三條重要案件資訊由辦理該案件的人民檢察院負責發佈。對於重大、敏感案件以及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督辦的案件,在發佈資訊前應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對於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在發佈資訊前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與下級人民檢察院同步發佈已經獲得批准的重要案件資訊。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案件辦理部門負責擬製本部門應當發佈的案件資訊,經分管副檢察長或者檢察長批准後,由本院新聞宣傳部門負責發佈。沒有設立新聞宣傳部門的,由案件管理部門負責在人民檢察院案件資訊公開系統上發佈,需要向其他媒體發佈的,由辦公室或者其他指定的部門負責發佈。

第十五條 新聞宣傳部門、案件管理部門發現有應當發佈的案件資訊沒有及時發佈的,應當協調案件辦理部門及時發佈。

第四章法律文書公開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製作的法律文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及時向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有關單位送達、宣佈。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案件、不批准逮捕等決定的法律文書,可以透過在本院設立電子觸摸顯示屏等方式提供查閱。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製作的下列法律文書,應當在人民檢察院案件資訊公開系統上發佈:

(一)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訴書、抗訴書;

(二)不起訴決定書;

(三)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爲應當在該系統發佈的其他法律文書。

人民檢察院不得在案件資訊公開系統發佈內部工作性文書。

第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在案件資訊公開系統上發佈法律文書,應當採取符號替代等方式對下列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姓名做匿名處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

(二)不起訴決定書中的被不起訴人;

(三)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且不屬於累犯或者慣犯的被告人。

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要求公開本人姓名,並提出書面申請的,經承辦人覈實、案件辦理部門負責人審覈、分管副檢察長批准後,可以不做相應的匿名處理。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在案件資訊公開系統上發佈法律文書,應當屏蔽下列內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資訊;

(二)未成年人的相關資訊;

(三)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

(四)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資訊;

(五)根據文書表述的內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邏輯地推理出屬於需要屏蔽的資訊的;

(六)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案件承辦人應當在案件辦結後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後十日以內,依照本規定,對需要公開的法律文書做出保密審查和技術處理,報部門負責人審覈、分管副檢察長或者檢察長批准後,提交案件管理部門複覈、發佈。

對需要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審查的法律文書,應當在備案審查後十日以內,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法律文書發佈手續。

第二十二條 向社會公開的法律文書,除依照本規定的要求做技術處理的內容以外,應當與送達當事人的法律文書內容一致。

第五章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組織、指導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有序開展案件資訊公開工作,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在案件資訊公開工作中存在不合法或者不適當情形的,應當及時糾正。

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認爲人民檢察院發佈案件資訊不規範、不準確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反映。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覈實、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新聞宣傳部門或者其他指定部門,應當全面收集、研判案件資訊公開工作引發的社會輿情,並會同相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通報本院和本地區檢察機關案件資訊公開工作情況。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案件資訊公開的技術規範、標準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案件資訊公開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發佈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爲準。

在細則中,常州檢察資訊公開是一件利民便民的事,首先人民羣衆可以在網絡上統一建立的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案件資訊公開系統進行資訊公開的查詢,其次是主管部門要對其公開的資訊進行監督,接着是人民檢察院需及時公佈重要案件資訊,最後對於不宜公開的內容應當做到屏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