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東鄉縣資訊公開關於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是怎樣的?

東鄉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

撫州市東鄉縣資訊公開關於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是怎樣的?

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爲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體系,充分發揮社會救助託底線、救急難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羣衆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贛府發〔2014〕46號)、《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撫府發〔2015〕3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重要意義

臨時救助是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健全臨時救助制度是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提升社會救助綜合效益,確保社會救助安全網網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對於實現全面深化改革、建設品質大東鄉、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都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將其作爲改善民生的一項重要任務,確保落實到位。

二、明確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目標任務、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目標任務。

1.健全臨時救助制度。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2.建立特別救助制度。在臨時救助制度中,設立特別救助項目。對遭受特別重大困難,造成重大剛性支出遠遠超過家庭或個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未納入低保的支出型貧困家庭實施特別救助。

3.開展“救急難”工作。對突遇不測、因病因災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含非戶籍常住人口)及時給予救助,有效保障困難羣衆基本生存權利和人格尊嚴,防止衝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發生。

(二)總體要求。

臨時救助制度要以解決城鄉羣衆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問題爲主線,透過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提高救助標準,健全工作機制,優化救助程序,強化責任落實,鼓勵社會參與,增強救助時效,以實現補“短板”、掃“盲區”、兜底線、保基本、促公平的目標。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縣人民政府負責制。縣民政局要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臨時救助工作,衛計、教育、房管、人社、財政等部門要主動配合,密切協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三)基本原則。

臨時救助工作要始終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堅持應救盡救。要確保有困難的羣衆都能求助有門,並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堅持適度救助。要着眼於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爲,又要量力而行。

堅持公開公正。要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堅持制度銜接。要加強各項救助、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合力。

堅持資源統籌。要做到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三、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救助對象範圍。

家庭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家庭成員突發重病等突發性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保家庭、特困供養人員;縣人民政府規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等意外事件,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援,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遭遇突發事件,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現傷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爲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特別救助對象。因遭受特別重大困難,造成重大剛性支出遠遠超過家庭或個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未納入低保的支出型貧困家庭。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規範申請受理程序。

家庭對象、個人對象、特別救助對象均按照以下程序申請臨時救助。

依申請受理。凡認爲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鄉鎮(場)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爲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於具有本地戶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場)應當協助其向縣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申請救助。無正當理由,各鄉鎮(場)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各鄉鎮(場)可先行受理。

申請受理材料。申請臨時救助,應當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申請報告;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低保證或殘疾證原件及複印件;戶主及其家庭成員共同簽署的同意對其收入和財產進行覈查的聲明及授權書;因支出型貧困申請臨時救助的,需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效證明;因火災、溺水、雷擊、交通事故等突發性意外事件申請臨時救助的,需出具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因病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書、醫療出院小結、醫療費用發票、醫保和商業保險報銷憑證等材料;因學提供入學通知書、學生證或學校有效證明,以及學生家庭收入、學費支出、助學貸款等證明材料;臨時救助審覈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動發現受理。各鄉鎮(場)、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覈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告知、引導或護送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幫助其脫離困境。各鄉鎮(場)或縣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覈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三)嚴格審覈審批程序。

一般程序。各鄉鎮(場)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情況複雜或者爭議較大的,視情組織民主評議或聽證會,提出審覈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7天后,報縣民政部門審批。對申請臨時救助的非本地戶籍居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覈工作。縣民政部門根據鄉鎮(場)提交的審覈意見作出審批決定。救助金額較小的,縣民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場)審批,但應報縣民政部門備案。對符合條件的,應在30天內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對於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着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覈審批,提供救助。

緊急程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各鄉鎮(場)、縣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後,應按規定補齊審覈審批手續。

特別救助審覈審批程序。各鄉鎮(場)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特別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狀況等逐一入戶調查,提出審覈意見,並在當地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7天后,報縣民政部門複覈。縣民政部門根據鄉鎮(場)上報的材料,對申請對象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覈對,提出複覈意見,把縣鄉兩級、政府民間雙線調查的詳細情況、擬救助金額、接收捐贈渠道,向社會公示。縣民政部門根據調查、審覈、公示的情況,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四)細化救助類型和救助標準。

爲體現公平、公正、合理原則,全縣採取分類分檔的方法,統一確定臨時救助標準。根據困難類型、困難程度、救助需求,臨時救助分爲急難型臨時救助、支出型臨時救助、特別救助三種類型。各鄉鎮(場)最高審批金額不超過1000元,並制訂分鄉鎮場全年臨時救助預算,超過預算由鄉鎮場安排資金(不含縣民政局和縣政府審批的臨時救助經費),縣民政部門最高審批金額不超過1萬元,超過1萬元的審批金額,要上報縣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縣長批准。

1.急難型臨時救助。對因遭遇火災、溺水、雷擊、交通事故等突發性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遭遇火災、溺水、雷擊、交通事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援,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因遭遇其它突發事件,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極可能出現傷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爲的個人,根據困難程度或救助需求,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1萬元生活救助。

2.支出型臨時救助。對下列因重大疾病、子女教育、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遭遇其它特殊困難等原因,直接導致階段性實際生活水平低於低保標準的家庭,按照“當地城市低保標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解困期限=救助金額”的公式計算救助金額,予一次性生活救助金額。解困期限一般情況下按1-3月確定,情況特殊的最高不得超過6個月。如計算救助金額超過最高救助標準的,統一按最高標準給予救助。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並且長期共同生活(含長期或者階段性在外務工)的成員。具體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實施臨時救助的重大疾病,一般是指嚴重危害生命健康、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因高額治療費用而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疾病。

因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扶資金後,低保家庭自負醫療費用達1萬元以上,支出型貧困家庭自負醫療費用達2萬元以上的,且家庭可動財產(銀行存款、債權債券、現金等)不足以支付自負醫療費用的,給予3-6個月解困期限,救助金額一次性最高不超過1萬元。

因家庭子女接受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社會幫扶資金後,低保家庭自負費用支出達1萬元以上,支出型貧困家庭自負費用支出達2萬元以上的,給予每位困難學生1-3個月解困期限,救助金額一次性最高不超過5000元。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保家庭、特困供養人員,給予1-2個月解困期限,救助金額一次性最高不超過3000元。

因遭遇以上情形之外特殊困難的家庭或個人,視情給予救助。

3.特別救助。對因遭受特別重大困難,造成重大剛性支出遠遠超過家庭或個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未納入低保的支出型貧困家庭,實施特別救助。特別救助金額由縣民政部門採取“一事一議”的方法研究,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縣民政局在每月10日前,把上月救助對象名單、救助原因、救助金額等情況形成詳細臺賬,透過市民政局上報省民政廳。特別救助的救助標準、具體程序等按照上級有關檔案要求執行。

臨時救助原則上同一救助對象同一事由一年內只享受一次救助,但對經政府、社會各界救助幫扶後,基本生活仍然未擺脫困境的家庭,在年底臨時救助資金結餘較多的情況下,可給予二次臨時救助。

(五)明確臨時救助方式。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採取以下救助方式:

發放資金。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帳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實施急難型救助,可直接發放現金。

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低保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透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

四、健全臨時救助工作機制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57號)、《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撫府發〔2015〕30號)的要求,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救急難”工作機制、社會救助資訊共享機制、社會救助資金保障機制,確保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健康良好執行。

在開展臨時救助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覈對機構要對申請救助對象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覈對。加快建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覈對機制,按照“市級統一部署、部門通力配合、縣區全面推進”的思路,緊扣建立一個協調機制、一套覈對制度、一個比對平臺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覈對辦法,明確覈對內容、覈對方式和結果運用等內容,規範操作流程、覈對事項、管理權限、數據交換方式等各個環節。要加快推進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資訊共享機制,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都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能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覈對機制,不斷提高救助對象認定的準確性。

五、加強臨時救助資金籌集管理

(一)資金籌集。臨時救助資金以政府投入爲主、社會捐助爲輔。縣人民政府將臨時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救助需求逐步增長。城鄉低保資金如有結餘,可根據全縣臨時救助需求,經縣民政部門測算,縣財政部門審覈,報縣政府同意後,按照城鄉低保資金年終滾存結餘均不超過其當年支出總額的10%的要求,安排部分低保結餘資金用於低保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但不得抵扣臨時救助預算。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爲臨時救助提供捐助。

鼓勵各鄉鎮(場)透過政府出資、社會捐助的渠道籌集資金設立小額臨時救助基金,自主開展臨時救助工作。縣財政把各鄉鎮(場)設立小額臨時救助基金情況列入臨時救助資金分配因素。

(二)資金管理。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佔挪用。縣財政部門在財政社保專戶下設立臨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彙集、覈撥、支付等業務,並預先撥付部分應急週轉資金到民政部門、鄉鎮(場),用於緊急情況下迅速發放臨時救助資金。各級臨時救助經辦機構要設立臨時救助資金明細臺賬。

六、健全臨時救助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屬地原則,各鄉鎮(場)要將建立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抓緊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將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覈評價指標體系,併合理確定權重;考覈結果納入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幹部綜合考覈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爲幹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縣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縣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其他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臨時救助制度的建立規範、資金安排和救助實效列入縣政府民生工程。

(二)加強能力建設。按照《江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加強鄉鎮(街辦)民生保障工作機構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贛編辦發〔2012〕59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民政廳關於加強我省鄉鎮(街辦)民政機構工作經費保障的通知》(贛財社〔2013〕35號)要求,切實落實好各鄉鎮(場)民生保障工作機構和民政機構工作經費。結合實際全面落實臨時救助制度要求,科學整合縣、各鄉鎮(場)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充實加強基層臨時救助工作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的作用,建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救助協管員制度,協助做好睏難排查、資訊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督等工作。加強人員培訓,不斷提高臨時救助管理服務水平。加強經費保障,將臨時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三)加強監督管理。臨時救助只對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在實施臨時救助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救助政策執行,嚴把“入口關”,不能將臨時救助作爲社會的福利性政策,隨意擴大救助範圍、放寬救助標準。要切實擔負起臨時救助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各鄉鎮(場)要切實履行臨時救助受理、審覈等職責,縣民政部門要會同衛計、教育、房管、人社等部門,按照“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工作要求,明確各業務環節的經辦主體責任,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困難羣衆求助有門、受助及時。縣民政、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爲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縣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佔、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對於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救助的單位和個人,要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臨時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於公衆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應及時查處並公佈處理結果。要完善臨時救助責任追究制度,明確細化責任追究對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四)加強政策宣傳。組織好臨時救助政策宣傳,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和互聯網,以及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資訊宣傳欄、宣傳冊、明白紙等羣衆喜聞樂見的途徑和形式,不斷加大政策宣傳普及力度,使臨時救助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加強輿論引導,從政府作用、個人權利、家庭責任、社會參與等方面,多角度宣傳臨時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點,引導社會公衆理解、支援臨時救助工作,營造良好社會輿論氛圍,弘揚中華民族團結友愛、互助共濟的傳統美德。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搭建困難羣衆社會救助需求資訊發佈平臺,用於宣傳政策、發佈救助需求資訊、徵集意見等活動。

推進“救急難”試點工作,在體制機制、服務方式、資訊共享、財政稅費等方面進行探索創新,先行先試,爲不斷完善臨時救助制度,開展“救急難”工作提供經驗。根據省市統一部署,適時在全縣全面開展“救急難”工作。各鄉鎮(場)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配套落實政策。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要求,履行部門職責,抓緊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各鄉鎮(場)要於每年年底前,將臨時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情況一併報告縣人民政府。縣民政局、縣財政局要加強對本通知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縣政府報告。縣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撫州市東鄉縣資訊公開的相關內容。有些政府資訊,在公民想要了解的時候,是可以向相關的政府機關進行申請然後纔可以獲取的。每個地方政府都會將該政府的工作進行公示,希望大家進行監督。另外,還有一些資訊是不公開的,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