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新型居住證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新型居住證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新型居住證制度的通知

爲進一步完善和創新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全面推行新型居住證制度,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新修訂的《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新型居住證制度的通知》(浙政辦發〔2016〕100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作《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新型居住證制度的通知》。

頒佈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杭政辦函〔2016〕137號

頒佈時間:2016-12-22

實施時間:2016-12-2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範性檔案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爲進一步完善和創新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全面推行新型居住證制度,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新修訂的《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新型居住證制度的通知》(浙政辦發〔2016〕100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推行新型居住證制度的重要意義

推行新型居住證制度,不僅是戶籍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而且對引導人口合理有序流動、優化流動人口結構、夯實社會治理基礎、保障公民合法權益、落實五大發展理念、促進我市人口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貫徹實施《省條例》的要求,建立和推行全員登記、依規領證、憑證服務、量化供給”的新型居住證制度,進一步提升全市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的能力和水平,促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爲推動杭州高起點上新發展提供有利條件。

二、有效實施新型居住證制度的重點工作

(一)規範居住登記及居住證申領、簽註程序。

1.流動人口居住登記。非杭州市區戶籍人員擬在杭州市區居住3日以上的,應當依照《省條例》規定辦理居住登記;辦理居住登記後,居住地址、服務處所等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用人單位、房屋出租人、物業服務單位、中介機構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報送流動人口資訊。公安機關應當主動爲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和變更登記提供便利服務,充分利用手機客戶端、互聯網等資訊化手段,設計發放統一的居住登記憑證,方便流動人口、有關單位和個人申報居住登記、變更登記和報送相關資訊。

2.居住證申領條件。《浙江省居住證》是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爲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指以杭州市區爲居住範圍,已辦理居住登記並連續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省條例》規定申領《浙江省居住證》。

(1)合法穩定就業。在杭州市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不含補繳)滿1年以上(含,下同),且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市區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或在市區投資興辦企業並連續經營滿1年以上、或在市區註冊登記爲個體工商戶並連續經營滿1年以上、或在市區簽訂農業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協議)並實際承租滿1年以上、或以其他形式在市區從事自主創業就業滿1年以上。申請人須提供申請當月處於就業和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的憑證,並根據不同就業途徑,提供相應證明。

(2)合法穩定住所。居住在自購房屋的,申請人須提供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無自購房屋而租賃他人房屋的,該房屋應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或宅基地使用權,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287號)並已在公安機關辦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記;房屋出租人應協助申請人(承租人)提供已簽訂的1年以上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或宅基地使用權證明、出租登記(商品房還需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等證明。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應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的要求,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3)連續就讀,在杭州市區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1年以上,須提供教育主管部門出具的本市學籍證明和連續就讀1年以上的證明。

符合人才居住證辦理條件的,按《關於印發杭州市人才居住證辦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執行。

3.居住證的申領受理。流動人口申領《浙江省居住證》,應當填寫《浙江省居住證申領表》,並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相片,就業、居住或者就讀的證明材料。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申領《浙江省居住證》的,還須提交父母雙方等法定監護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證》及其在市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以上的證明。

公安機關或者受委託的服務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回執;對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告知申領人並說明理由。

4.居住證簽註。《浙江省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自證件簽發之日起每滿1年的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期滿次日起《浙江省居住證》的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後,使用功能恢復,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持有人的就業、居住、就讀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申領條件的,不予簽註。

《省條例》實施前已經領取《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和《浙江省居住證》的,在證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符合新的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可以免費換領《浙江省居住證》IC卡。各地要主動爲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換領證件提供服務,力爭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換領工作。

(二)爲持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

1.《浙江省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依法加入工會和參與社會事務的權利,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務: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和省、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2.《浙江省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按有關規定享受下列便利: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國家和省、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便利。

3.市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社保、住保房管、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及各區政府應當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爲《浙江省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並制定配套政策。

4.根據公共服務資源供給能力,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掛鉤的公共服務和便利提供機制。按照權利義務對等、梯度服務原則,將《浙江省居住證》持有人的個人情況進行量化,並按照量化情況確定可以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內容。量化的主要指標應包括持證人的居住年限、就業年限、社會保險繳納年限和履行社會義務、遵紀守法、個人信用等事項。量化的主要指標以及《浙江省居住證》持有人相應享受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具體內容,應當向社會公佈。

三、切實強化推行新型居住證制度的各項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推行新型居住證制度作爲全面深化改革、保障改善民生、夯實基層基礎的一項重要抓手,由主要領導親自研究部署,積極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切實把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區兩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要明確職責定位,在統籌協調、監督指導、檢查考覈、基礎建設及資訊化管理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各區要建立科學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績效考覈評估機制,按照不低於上年度登記流動人口800∶1的比例,配備流動人口協管員,確保人員、裝備及考覈等費用保障到位;對新型居住證制度推行過程中所需費用和設施設備,要及時保障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進一步加大對出租房屋智能門禁系統、視頻監控系統、移動採集終端等資訊化設施的建設力度,不斷提高流動人口管理服務資訊化水平,確保《省條例》全面、準確實施。

(二)加強協調配合。各地各有關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建設公用設施、制定公共服務政策時要統籌兼顧、合理安排、公平對待,提高城鎮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承載能力,爲《浙江省居住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提供保障。市發改委、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流動人口辦)等部門要加強對各項配套政策制定、實施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市公安局要抓緊與省公安廳對接,市流動人口辦要協調相關部門,穩妥有序推進居住證與市民卡的融合應用,逐步擴展居住證(卡)功能。市流動人口辦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流動人口綜合資訊平臺建設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0〕135號)要求,進一步梳理流動人口資訊系統建設情況,儘快實現各部門資訊的實時對接和互惠共享,並依託流動人口綜合資訊平臺,完成量化指標資訊系統建設,爲新型居住證制度的順利推行提供資訊技術保障。

(三)注重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透過多種渠道,廣泛宣傳推行新型居住證制度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居住證制度主要內容、《浙江省居住證》持有人權利和相關配套政策等,着力提升社會公衆對新型居住證制度的知曉度,合理引導流動人口預期,增強流動人口、相關單位和房屋出租人的法律意識和社會意識,爲全面實施新型居住證制度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流動人口辦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工作推進中遇到問題,應及時報告。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臨安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執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