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資訊公開管理辦法是

我們都知道,政府資訊公開有利於人民羣衆更好的行駛自己的監督權,也可以使政府更好的接受人民羣衆的監督,做到資訊公正,公開,透明,促進社會的公平,也有利於人民羣衆瞭解政務,那麼山東資訊公開管理辦法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爲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山東資訊公開管理辦法是

山東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建立政府採購資訊公開制度,提高政府採購活動的透明度和社會公信力,保障政府採購當事人和社會公衆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和《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政府採購貨物、服務項目,以及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採購工程項目的政府採購資訊公開行爲,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資訊,是指採購預算、採購需求、採購檔案、採購公告、採購結果、採購合同、驗收報告等政府採購活動數據和資料。

第四條 除涉及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以外,政府採購資訊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政府採購資訊公開應當遵循及時準確、內容規範、渠道統一、告知廣泛、利於查找、合法有效的原則。

第六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含政府集中採購機構,下同)是政府採購資訊公開的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公開政府採購資訊,並對資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資訊公開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資訊公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覈和評價等職責。

第八條 “中國山東政府採購網”是山東省政府採購資訊發佈唯一指定媒體,按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府採購資訊,必須在該網站上公開向社會發布。在設區的市級政府採購媒體以及其他媒體上發佈的政府採購資訊,應當同時上傳至該網站一併發佈。

第二章 資訊公開範圍與內容

第九條 採用招標、競爭性談判(磋商)方式的,政府採購資訊均應當公開;採用單一來源、自行採購方式(涉密採購除外)的,只公開採購合同;採用詢價方式的,採購需求、驗收報告可不予公開,其他均應當公開。

第十條 採購預算。政府採購預算應當包括採購項目分包預算、預算金額等內容。

第十一條 採購需求。採購需求應當包括採購項目的技術和服務等具體要求。需求公示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採購項目名稱;

(三)採購品目代碼及名稱;

(四)技術和服務要求;

(五)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二條 採購檔案。採購檔案包括招標檔案、談判(磋商)檔案和詢價通知書。採購檔案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載明採購項目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 採購公告。採購公告包括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談判(磋商)公告、詢價公告、更正公告、中標(成交)公告、廢標(終止)公告。採用非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競爭性談判(磋商)、詢價採購可以不公開談判(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

第十四條 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及編號、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招標項目的性質;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

(四)項目分包預算;

(五)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檔案售價;

(六)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七)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採購項目的名稱及編號、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採購項目的性質;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

(四)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時間、地點及資格審查日期;

(五)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六條 競爭性談判(磋商)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項目名稱及編號、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項目的性質;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

(四)項目分包預算;

(五)獲取談判(磋商)檔案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檔案售價;

(六)提交響應檔案截止時間、報價(開啓)時間及地點;

(七)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七條 詢價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項目名稱及編號、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項目的性質;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

(四)項目分包預算;

(五)獲取詢價通知書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檔案售價;

(六)提交響應檔案截止時間、地點;

(七)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八條 資訊更正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原公告的採購項目名稱及編號、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

(四)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九條 中標(成交)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採購項目名稱及編號;

(三)本項目公告日期、中標(成交)日期;

(四)中標(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成交)金額;

(五)中標(成交)清單,包括主要中標(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等;

(六)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

(七)評審委員會成員評審結果;

(八)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競爭性談判(磋商)、詢價方式採購中採用書面推薦供應商的,還應當包括採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二十條 廢標(終止)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採購項目名稱及編號;

(三)採購公告發布日期;

(四)廢標(終止)原因。

(五)採購項目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第二十一條 採購結果。採購結果包括評審委員會成員具體評審結果、中標成交供應商情況、中標成交標的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採購合同。採購合同應當按照合同標準文字載明合同標的、合同金額、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採購合同公示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採購項目名稱、合同名稱及編號;

(三)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四)合同金額;

(五)合同文字。

第二十三條 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是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按照政府採購合同規定的標的以及技術、服務等標準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的證明。驗收報告公示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合同名稱及編號;

(三)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四)合同金額;

(五)主要履約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等;

(六)驗收結論性意見;

(七)驗收小組成員名單。

第二十四條 政府採購活動中應當予以公開的其他政府採購資訊。

第三章資訊公開方式與要求

第二十五條 政府採購資訊公開必須做到內容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必須公開的政府採購資訊。

第二十六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檔案、談判(磋商)檔案、詢價通知書以及採購公告中公開採購項目分包預算。

第二十七條 採購人在正式開展采購活動之前,應當將採購需求予以公示,公開徵求社會各界和潛在供應商的意見建議。公示期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採購人在簽訂委託代理協議或提交採購建議書時,應當將經公示完善後的採購需求和徵求的意見建議一同交付採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採購檔案應當隨招標公告、談判(磋商)和詢價公告一同公佈。採用非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以及談判(磋商)檔案發生實質性變動的,採購檔案應當隨成交公告一同公佈。採購檔案公佈前,應當經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共同書面確認。公告的電子採購檔案應當同紙質採購檔案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條 採購公告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時間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公告內容和格式予以發佈。

第三十條 採購結果應當在中標(成交)公告中予以體現和發佈。評審委員會成員評審情況可以採取公佈預中標供應商得分情況、評審委員會成員評分等多種方式公開。

第三十一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採購合同予以公開發布。

第三十二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合同履約驗收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將驗收報告予以公開發布。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依法應當公開政府採購資訊而未公開的;

(二)未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發佈媒體上公開採購資訊的;

(三)政府採購資訊內容明顯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四)在兩個以上發佈媒體上公告同一項目資訊的實質內容明顯不一致的;

(五)未按規定期限公開政府採購資訊的。

第三十四條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活動無效,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採購資訊中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

(二)公開的資訊不真實,有虛假或者欺詐內容的。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採購活動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部規範性檔案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和PPP項目採購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由此可以,政府資訊公開是了更好的便民服務,政府資訊的公開內容文章也有提出,對於山東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不服是可以提起上訴的,國家法律有相關的規定,政府資訊公開是爲了更好的接受人民羣衆的監督,也是提高政府工作質量的保障,因此,對政府的工作我們有權利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