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補償後搬遷怎麼界定

“先補償”包括兩種情況,符合任意一種都可視爲先補償:
一是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就房屋徵收補償達成一致意見,依據《徵收條例》的相關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徵收部門按協議履行相關的補償義務。
二是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補償方案約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貨幣補償已經專戶存儲、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已經明確。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先補償後搬遷怎麼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