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面積如何認定

1、被拆遷房屋領有建設主管部門發給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尚未領取產權證件的,在該許可證覈准的範圍內,據實確定該房屋的建築面積。
2、租賃合約僅記載使用面積的,可以實地測量,也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公式爲:
該幢房屋內各戶的建築面積=各戶的使用面積×建築面積係數;
其中:建築面積係數=該幢房屋的總建築面積/該幢房屋的總使用面積。
3、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內的堂屋,廚房,廁所,樓梯間等共用部分,租賃合約或房產管理部門的租賃管理資料有記載的,按其記載的面積計算;沒有記載的,按照共同使用戶數均分計算。
4、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合約(公房計租)對閣樓有記載的,對其中淨空高度在1.4米(含)以上,不超過2.2米的部分,按實測使用面積的50%計算建築面積,對淨空高度在2.2米(含)以上的部分,按實測使用面積的70%計算建築面積。

房屋拆遷面積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