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租後徵地的補償款

這種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沒有發生變更,還是轉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徵收土地的各項補償應該這樣分配。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拆遷補償。
土地轉包或者出租後,土地的實際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該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況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應該歸實際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權人。
2、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
一般情況下接包人屬於安置的對象範圍,而承租人屬於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所以無權要求安置補助費。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並沒有發生改變,還是轉包人或者出租人。所以,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的補償權利人,其無權請求土地補償費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該筆補償費應由作爲物權人的轉包人、出租人取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援。
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歸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土地轉租後徵地的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