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轉用土地徵收

農地轉用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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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轉包後,土地徵收補償歸誰

1、土地轉包后土地徵收補償歸土地承包權人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改耕地被徵收前三年的平均產值的6-10倍”。具體由省 自治區 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標準規定。

2、安置補助費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的數量除以徵地前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產值的4-6倍。

3、青苗補償費 標準按省 自治區 直轄市的規定執行。

4、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地上附着物主要指地上的工程物體。如水井 曬穀場 水渠 房屋等。標準按省 自治區 直轄市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