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是怎樣的

買房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是怎樣的

當我們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購房合同上面會註明“定金”或者“訂金”,那麼“訂金”和“定金”到底有什麼區別。今天,小編就爲大家講述一下關於關於買房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以免大家在簽訂了購房合同之後,因爲沒弄清兩個詞的含義與開發商鬧出不必要的糾紛。

一、 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爲擔保的擔保方式。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額,以保證合同的履行,是作爲債權擔保而存在的。在買賣合同中,只要約定了定金條款,如果違約都要承擔與定金數額相等的損失。換句話說,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即喪失定金的所有權,定金歸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這種以定金方式確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稱爲定金罰則。在商品房銷售中,定金罰則同樣適用。但應在開發企業取得房屋合法的銷售證件後,才能收取買房人的定金。作爲消費者必須清楚開發商是否有資質,是否有權收取定金。在不具備資質的條件下,開發商如果因爲市場的原因,提前向社會發售房產,則買受人認購時交納的只爲保留金,客戶隨時可以選擇退房,保留金如數退還,對客戶的約束力較小。如果客戶不想買了,即使收據上寫的是定金,從法律意義上講開發商也應退還。同時作爲買受人,應該區分定金和訂金的區別。訂金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擔保債權的作用,在開發商違約不簽定合同的情況下,無法得到雙倍的返還。

二、 訂金

它通常是在購房者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後,準備進一步協商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後,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在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訂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着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定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另外,根據《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爲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後,訂金應當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

三、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一)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二) 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三)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四) 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爲,不具有擔保性質。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說的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爲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爲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法》中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着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關於買房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從上面不難看出,訂金與定金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意義卻是大不相同的,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國家也明確規定了繳納多少。而訂金是一個不規範的法律概念,是購房時合同雙方達成共識相互約定的一個數字。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隨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