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是什麼?

在租房的時候,有的房東要求支付定金,有的房東要求支付訂金,到底什麼是定金,什麼是訂金呢?這是困擾很多朋友的問題,但這確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因爲這涉及到違約責任的承擔。那麼,租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是什麼呢?下面由本站小編爲您介紹。

租房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是什麼?

一、定金屬於法律概念,而訂金不屬於法律概念

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爲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只是租房合同當事人自行約定的,沒有法律明文規定。

二、定金具有擔保作用,而訂金具有預付作用

1、定金的擔保作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當事人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的擔保。收受定金的一方按照合同履行債務後,給付定金的一方應當收回定金,或者將定金抵作價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將雙倍的定金返還給付定金的一方。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定金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定金合同的成立不僅需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還必須有交付定金的行爲;

第二,定金擔保的主合同,一般是支付金錢債務的合同。

所以,在合同履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租房後的定金是能抵房租的,此時的定金應當作普通價款處理,不再有合同的擔保作用。

另一方面,定金作爲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民法典》中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2、訂金的預付作用

訂金是當事人約定的,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作用,只具備預付作用。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着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看來,租房定金和訂金的區別主要在於,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而且具有擔保作用,交付定金方違約後,將不退還定金。而收取定金方若違約,則需要雙倍退還定金給交付定金的一方。但是要注意的是,訂金和定金不同,其只是預付款的一種形式,無其他附加作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