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保證金與押金的區別是什麼

租房保證金與押金的區別是什麼

一、租房保證金與押金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就是保證金是不還的 押金最後一般返還。

履約保證金——在法律上其性質相當於定金。但它只單方面對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旨在對招標人提供合理保護,招標人可在招標檔案中直接規定履約保證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60條規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補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履約保證金數額一般掌握在招標標的額的5-10%。

押金——押金是一般用於租賃合同,承租人爲了履行合同義務擔保而支付給出租人的金額。租賃期滿,如果承租人不償還租賃物或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權從押金中扣除,如果承租人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出租人須將押金退還承租人或抵作租金。若租用照相機、攝像機、自行車時,出租人一般要收取押金,其押金額往往大於或等於租賃物實際價值,用押金作擔保,迫使承租人歸還租賃物。

二、什麼情況下房東可以扣除押金?

一般來說,當事人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義務,租賃期滿後,承租人退租,出租人退還承租人租房時交納的押金,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有以下情形,房東可以扣押押金:

1、承租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時間退租

租賃合同對租賃時間是有約定的,租房應交納的租金也是根據租賃時間收取的。履行合同約定是雙方的基本義務,如果到了退租時間,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約定退租,出租人有權扣押租金。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可以與出租人協商,就租房期限及價格達成一致意見,重新約定押金,並簽訂新的合同。

2、承租人沒有定期交納租金

租房期間,交納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義務,並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繳納方式、繳納數額、時間和地點繳納租金。超過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的,出租人有權從押金裏面扣取承租人應當繳納的租金,其數額應當等於租金數額及違約金數額。剩餘的期滿退房時應當交還承租人,不得無故扣押。

3、承租人損壞屬於房東所有物品

如果承租期間因承租人原因導致物品毀損的,應當將毀壞物品修復或向出租人賠償。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未履行責任的,出租人有權扣除押金,但扣除數額應當等於維修物品數額,如果不夠支付的再向承租人索賠。

一般來說,一開始收取的一部分保證金都會直接算入當月的房租當中的,所以保證金和押金兩者不能混爲一談。可是,在租客把屋內的有些東西損毀,沒有定期交納租金等這些特殊的情況下,房東當然有權利扣留押金,保證金是房東爲了預防當事人約定好了又租房而後又不租的,這樣房東肯定不會退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