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的區別有:1、兩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係不同;2、兩者的功能不同。定金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功能,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要雙倍賠償。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3、兩者的作用不同;4、兩者適用的範圍不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