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了自住商品房可以退嗎

一、購買了自住商品房可以退嗎?

購買了自住商品房可以退嗎

可以,但是要承擔違約責任。按照約定,購買自住型商品房後五年內不得上市,五年後上市收益的30%上交財政。因此,未滿五年的自住型商品房不想要了需要退的屬於違約行爲,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退房產生的法律責任。

“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價格將比周邊商品住房低30%左右,套型以90平方米以下爲主。

二、買了房子之後是否還可以退?

退房是廣大購房者的權利,當然允許行使,但這種權利是有法律限定而不是絕對的,不能任意行使。現在有的發展商搞“無理由退房”,這種提法作爲促銷口號無可厚非,但從法律角度看肯定是不合法的。

因爲退房實際上是合同被認定無效、被撤消、被解除等情形的結果,而依據《合同法》的規定,上述情形都是有嚴格的法律條件限制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項致使合同無效的條件,第九十四條規定了五種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只有符合這些條件或者符合購房者與發展商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條件時,購房者才能退房,否則就不行。

比如說,發展商違約可以退房,房屋質量有問題也可以退房。但如果購房者僅僅因爲不喜歡該房屋戶型就要求退房,則一般是不允許的。前面說的所謂“無理由退房”更沒有法律依據,並且會造成廣大購房者的誤解而不利於房市健康發展。

需要說明的是,《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例如,合同中約定,發展商逾期三個月未交房,購房者有權在30日內提出退房。結果發展商逾期四個月還沒有交房,而購房者也沒有提出退房要求,那麼此後購房者就再也不能以逾期爲由要求退房。

三、按揭購買的商品房能退嗎?

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覈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退房這是購房者擁有的一項權利,但是,房子這不同於我們在生活當中買的一些其他的物品,還支援無理由退貨的,退房的時候如果有法定退房的理由,比如一直都沒有按時交房,一房兩賣,房屋質量已經影響到了最基本的生活,這些都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退房,正常情況下退房就必須要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