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嗎?

有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嗎?

一、有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嗎?

有,房屋產權是由房屋所有權以及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的,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爲永遠,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爲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後可重新繳納獲得土地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較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使用年限指的是房屋土地使用權權年限,一般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年限爲70年,70年後,國家如果對該幅土地有其他用途,則將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地上建築物的殘值部門進行賠償。如果國家不收回這幅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人應按當時的土地出讓金標準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

二、房子產權到期後怎麼辦?

可以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用類似安置的辦法解決。透過調查瞭解第1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爲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

按照新頒佈的《民法典》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不用再糾結70年產權還是40年產權,明確了公私財產的受保護權。我國規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業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綜合用地50年。現已明確,屆滿自動續期。需要屆滿期前一年申請續費。

住宅一般都是七十年,商鋪都是五十年。之所以規定土地使用年限一是爲了確保土地管理的規範,二是要提醒大家要節約用地,假如是無限期的,大家可能就不那麼珍惜土地資源了,這樣也容易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商品的土地使用年限的確定也是根據社會的發展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