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土地使用稅減免範圍有哪些

一、福州市土地使用稅減免範圍有哪些?

福州市土地使用稅減免範圍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以下土地可以免徵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時間:

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你企業的稅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爲每平方米。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爲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爲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覈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簡單來說,在福州市和全國境內都是一樣的,不交土地使用稅的基本上都是國家用地。但是民衆如果使用一些廢棄的土地或者荒地的,也可以按照國家的政策對土地使用稅進行5到10年左右的減免。國家用地之所以不收土地使用稅,是因爲國家用地都是非盈利性的,也是服務於社會公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