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規定是什麼?

山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規定是什麼?

一、山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規定是什麼?

山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規定是要針對使用土地的人員來徵收土地使用稅,爲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的決定》精神,經研究,現就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對各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後的稅額標準爲:市區土地6元—24元/平方米,縣(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鎮和工礦區土地4元—6元/平方米。具體稅額標準按照《山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表》執行。

二、土地使用稅的減免規定是什麼?

按照稅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等檔案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檔案爲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外,現行稅法還規定: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要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話,必須要嚴格的按照當地的政策來進行確定,比如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山東省就有相關的徵收土地的政策,這是必須要予以遵守的。其中山東省的政策就明確了土地使用稅徵收的稅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