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的規定

一、土地使用稅定義

北京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的規定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最新北京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爲:“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佔用的土地面積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土地權屬檔案的土地佔用面積確定;沒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土地權屬檔案的,以納稅人據實申報並經地方稅務機關覈實的土地佔用面積確定。

(二)第四條修改爲“本市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等級劃分爲六級,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級土地30元;

“二級土地24元;

三級土地18元;

“四級土地12元;

“五級土地3元;

“六級土地1.5元。

“土地納稅等級範圍的劃分,

由北京市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北京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級別範圍確定和調整。

(三)第五條修改爲: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財政機關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四)第八條修改爲納稅人應在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交使用土地面積數量的依據,辦理土地情況登記手續。“納稅人使用土地情況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土地情況變更稅務登記手續。”

(五)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爲納稅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所在地與納稅人登記地不一致的,由市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納稅地點。”

刪去第九條第二款。

(六)新增一條作爲第十條:“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定期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土地權屬資料資訊,具體辦法由市地方稅務機關會同市土地管理機關制定。”

(七)第十條改爲第十一條並修改爲:“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八)刪去第十一條。

(九)刪去第十二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機構名稱、個別文字和條款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8〕115號檔案發布,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改後重新公佈。

我國各個地方的土地使用稅納稅標準是一樣的,關於最新北京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是在原來土地政策基礎進行了修改,刪除了原來的一些條文,將北京納稅的等級劃分爲六個,不同的等級標準不一樣,對免繳稅的土地進行了更明確的規定,新增了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更新土地權屬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