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已售房土地使用稅怎樣計算

一、房地產已售房土地使用稅怎樣計算?

房地產已售房土地使用稅怎樣計算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

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

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購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這裏明確了購置新建房品房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對應的也就是說作爲出售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義務的終止,因爲對同一塊地是不能重複徵稅的。

二、土地使用稅減免的項目

1、法定項目免稅。下列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6條)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稅5年~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難減免。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級地稅局審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條例第7條)

3、耕地徵用免稅。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9條)

4、貧困地區減稅。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稅法規定最低稅額的30%. (條例第5條)

5、企業免稅用地。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比照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8〕15號)

6、土地改造減免期限。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各省級地稅局在稅法規定的免稅期內確定具體的免稅期限。(國稅地字〔1988〕15號)

7、特定土地減免。下列土地的徵免,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國稅地字〔1988〕15號)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徵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8、倉庫冷庫減免。經營倉庫、冷庫用地,納稅有困難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8〕32號)

9、電力用地免稅。電力行業管線用地、水源用地;水電站除發電廠房用地,工附業生產用地,辦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電部門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熱電廠的供熱管道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電力項目建設期間,納稅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稅局審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9〕13號、44號)

房地產企業需要申報的土地使用稅額通常是比較多的,土地使用稅的計算公式並不會發生任何的變化,但已銷售房屋的土地使用稅還涉及到減免的幅度,因此還是需要房地產開發商的負責人,在申報土地使用稅的時候到當地的稅務部門具體諮詢,大型房地產公司的土地使用稅,還要結合當地政府的一些其他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