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減免審批權的規定是什麼?

土地使用稅減免審批權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是決定把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下放至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省地方稅務機關)要根據納稅困難類型、減免稅金額大小及本地區管理實際,按照減負提效、放管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省、市、縣地方稅務機關的審批權限,做到審批嚴格規範、納稅人辦理方便。

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辦理流程、時限及其他事項由省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省地方稅務機關在確定申請困難減免稅情形時要符合國家關於調整產業結構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要求。對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給予定期減免稅。對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不予減免稅。

省地方稅務機關要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儘快修訂並公佈本地區困難減免稅審批管理辦法,明確困難減免稅的審批權限、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辦理流程及時限等。同時,要加強困難減免稅審批的後續管理和監督,堅決杜絕違法違規審批。要建立健全審批管理和風險防範制度。要加大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不斷完善本地區困難減免稅審批管理辦法。

負責困難減免稅審批的地方稅務機關要堅持服務與管理並重的原則,切實做好審批工作。要加強宣傳和解釋,及時讓納稅人知曉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受理機關、辦理流程、需報送的資料等。要優化困難減免稅審批流程,簡化審批手續,創新審批管理工作方式,推進網上審批。

同時,要加強困難減免稅審批的事中事後管理,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嚴格過錯追究。要設立困難減免稅審批臺賬,定期向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困難減免稅批准情況。要加強對困難減免稅對象的動態管理,對經批准減免稅的納稅人進行跟蹤評估。對情形發生變化的,要重新進行審覈;對騙取減免稅的,應及時追繳稅款並按規定予以處罰。

隨着國家經濟的發展,大小企業不斷髮展,企業面積不斷擴展。所需使用土地也日漸增多。這其中就牽涉到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問題。國家爲了鼓勵企業發展,實行稅收減免。我國的土地使用稅減免事項和權限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政策中都是十分明確詳細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