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麼程序?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的程序如下: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通知工會。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合同,但應當通知工會。
三、非過失性單方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並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按什麼標準結算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進行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三、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能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的情況有:
1.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2.在本單位因工傷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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