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工資訴訟時效多久?

勞動工資訴訟時效多久?

一、勞動工資訴訟時效多久?

1、勞動工資訴訟時效是一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仲裁最終裁決後裁決書就生效了嗎?

1、勞動仲裁最終裁決後裁決書不一定就生效了,只有以下情形才是裁決作出即生效。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2、在確認勞動關係爭議中,用人單位負以下舉證責任:

(1)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

(2)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單位必須要履行向職員發放工資等的義務,若是不按照規定支付,那麼該單位就有可能被處罰。職員在發現單位不向自己發放工資的情形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不管引發勞動糾紛的原因是單位沒有按照約定發放工作,還是其他的原因,訴訟時效都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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