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做工離開後如何證明勞動關係之前存在?

工地做工離開後如何證明勞動關係之前存在?

一、工地做工離開後如何證明勞動關係之前存在?

1、工地做工離開後可以收集以下材料證明勞動關係之前存在: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單位需要支付賠償。

3、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符合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二、工地做工離開後可以獲得失業保險金嗎?

1、工地做工離開後不一定可以獲得失業保險金,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在工地做工的勞動者,在離開工地後,若是發現單位沒有按照約定向自己發放離職補償,可以提出勞動仲裁。但是提起仲裁請求時,需要提交諸如勞動合同、就職期間的考勤記錄等,可以證明自己曾經與用工單位確實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