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法給予員工辭退處理怎麼辦

公司違法給予員工辭退處理怎麼辦

一、公司違法給予員工辭退處理怎麼辦

1、《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但無需另行支付經濟補償金。

2、因該賠償金是以經濟補償金為基礎,故應先按上述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計算出經濟補償金,再乘以2計算賠償金。

3、因超過一個月未訂立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資不納入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計算基數。

4、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遲延轉移檔案,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失業保險金損失的,應按照規定,確定給予勞動者賠償的數額;因檔案遺失,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可按照3-5萬元的標準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如果出現了法定的事由,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由於即時辭職,用人單位在暫時無人頂替辭職者崗位的情況下,會對正常的生產和經營造成一定的影響。因而,立法只限於試用期內或者在用人單位有過錯行為的場合允許即時辭職。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許可性條件,僅限於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內。

試用期不僅是對勞動者是否勝任於工人的檢驗,也是對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福利待遇、生活環境方面的檢驗。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處於非正式狀態,勞動者只是作為用人單位的“試用”人員,從事一些臨時性、輔助性的工作。勞動者對是否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仍有選擇的權利,如果認為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用人單位所介紹的情況不符,或認為工作崗位不適合自己的特長、愛好,或出於其它原因,都可以隨時提出辭職。規定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又不致於對用人單位的工作、生產造成太大的影響。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鑑定了勞動關係以後,是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勞動合同當中需要履行各自的權利以及義務,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辭退勞動者的,否則的話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一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