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的工傷怎樣賠償標準怎樣規定的

對交通事故的工傷怎樣賠償標準怎樣規定的

一、對交通事故的工傷怎樣賠償標準怎樣規定的

(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的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於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費後應當予以償還。

(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者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上述兩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

(4)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二、我國工傷保險補償制度的特點有:

第一,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如未依法參加保險,將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一旦發生工傷就要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第二,繳費主體僅僅為用人單位,勞動者為此不需繳費;

第三,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的原因,用人單位的參保率較低,即便如筆者所在的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情況也不盡如人意;第四,對勞動者的補償水平較低,如一次性工亡補償金僅為48-60個月的平均工資,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

相關的勞動者在生活和工作期間受到傷害的,應積極的按照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辦理。屬於工傷的,應積極的要求自身的治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的相關賠償。如不是工傷的,相關的工傷保險機構也應賠付這類人員的治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