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介在其自身能力範圍內提供真實信息。
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①房屋的權屬情況;②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③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④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如果情況的處理超過中介的能力範圍,比如鑑別偽造的證件,那麼中介對委託人提供的信息並非是一種保證責任,而是一種謹慎的責任,盡到合理的注意則可。
2、中介對他人的信用沒有保證義務。
中介只是中間人,與委託人簽訂合同的是中介居間介紹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實施了違約行為,中介不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