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免責協議

工傷賠償免責協議
工傷免責條款免不了責工傷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安全生產法》第44條第2款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免責條款違反了上述的規定,因此是無效的,在發生事故時照樣要對受傷者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