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深圳市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深圳市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網絡服務平台或者其他載體發佈危害社會穩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
(二)通過與駕駛員或者第三人簽訂合同等方式規避承運人責任以及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通過預收承包費、分攤購車款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經營風險;
(四)泄露、出售或者非法使用乘客和駕駛員個人信息;
(五)在出租汽車上設置影響安全駕駛、覆蓋營運設施的廣告和物品等;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