燙傷工傷賠償
第四十五條 燒、燙傷 (一)燒燙傷佔體表面積 淺Ⅱ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兒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Ⅱ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第四十六條 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徵的。
第五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