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所得税計算方法

年終獎所得税計算方法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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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

國税發9號文件基本規定是:“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

(一)年終獎個人所得税計算方式:

1、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於3500元時,年終獎扣税方式為:年終獎*税率-速算扣除數,税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税所得額”對應的税率。

2、當月工資低於35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税=(年終獎-(3500-月工資))*税率-速算扣除數,税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税所得額”對應的税率。

由於單位發放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個人所得税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二)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算時,除以12找税率,但計算税額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

(三)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税所得額。其中“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扣除規定標準的免税所得(如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後的數額。

(四)員工一個年度在兩個以上單位工作過,只能按照國税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年終獎計税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納税人可以自由選擇採用該計税辦法的時間和發放單位計算。

該條款的要點是:

1、一個員工2013年1月發放的年終獎適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優惠計算政策,2013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適用了。

2、一個員工一年一次,在兩處以上取得年終獎,也只能適用一次。

3、員工即使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也可以適用一次。

(五)員工同一月份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可以選擇一個單位的一次性獎金按照國税發[2005]9號文件優惠辦法計算,從另一單位取得的年終獎合併到當月工資薪金項目繳税。

國税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該計税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如果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税人在自行申報時,不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對該個人按規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惠算法。

職員個人若是月收入已經超過了五千元,就必須要按照既定的税率小先繳納税額,由於單位在給職員發放薪資之前,就會扣除掉本應該繳納的税額,故此在現實生活中,很少會出現個人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税的情形。一旦發現個人沒有納税,此時會判處其承擔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