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過户請求權被告

房屋過户請求權被告
請求權

(1)請求權的概念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是相對權的典範,即僅僅相對於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


(2)請求權的內容


債權上的請求權:賠償損失請求權,基於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的請求權;


物權上的請求權:確認所有權,排除妨礙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其特點是:


①具有相對性;


②具有非公示性;


③大多表現為實體權利。


請求權作為獨立的實體權利,連接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權利,因為民事訴訟可以分為三種,即確認、給付、變更之訴.這三種訴訟中給付之訴是民事訴訟的核心,而給付之訴的基礎就是請求權。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權利的內容(權能)。請求權與債權的關係是:請求權是債權的主要內容,但債權又不限於請求權,債權的權能除了請求權之外,還包括“選擇、解除、終止等權能”。而且,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時,債權雖然減損了其強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而主張返還(《 民法通則)第138 條、《民通意見》 第171 條)請求權既然可以是某權利的內容,説明它是基於基礎權利而發生的,有基礎權利,才能有請求權。除危險請求權。


知識產權上的請求權,人格權上的請求權,身份權上的請求權(撫養費、贍養費),佔有保護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