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江陰農村拆遷補償

江蘇江陰農村拆遷補償
江蘇農村拆遷補償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為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維護拆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我市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管理,根據國務院、江蘇省、蘇州市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關於江蘇農村拆遷補償,吳江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本辦法。

第一章  拆遷管理

第一條  在本市範圍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拆遷集體土地房屋及其附屬物,並需對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統稱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在規劃建設控制區域內涉及房屋拆遷,取消宅基地安置,由用地單位(以下統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定銷公寓房安置。有條件的鎮(區)可建造小高層或高層公寓房安置。

第三條  城鎮規劃建設控制區域外農村居民房屋拆遷可選擇自建房安置,但應在規劃確定的新農村集中居住點建房,鼓勵放棄宅基地選擇定銷公寓房安置。對整村整組徵地拆遷的以及無地組拆遷的,一律實行定銷公寓房安置。

第四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實行屬地管理。

第五條  房屋拆遷涉及的評估、測繪、動遷、房屋拆除的具體工作,須委託具備相應資質並經市行業主管部門核准的單位實施。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動遷補償等相關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拆遷中户籍在冊農業人員安置基準面積的認定和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拆遷定銷公寓房價格審批、鑑證、仲裁工作。

第二章  拆遷補償

第七條  被拆遷房屋補償中合法建築面積,以合法有效批建面積為準。具體由各鎮(區)界定。

第八條  房屋拆遷各類補償標準和計算方法:

1.房屋重置評估價。按城鎮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的評估單價×合法建築面積。

2002年4月1日前批建的房屋,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准面積為準,按房屋重置評估價補償,不作安置。超過合法批准部分作為違章建築,不予補償。

2002年4月1日後批建的房屋,不再另計附房面積,超過批建的部分按違章處理,不予補償。不足批建面積的,以實際面積為準。

2.房屋裝修評估值。

3.附屬物補償。各類附屬物補償的具體標準由各鎮(區)自行合理確定。特殊附屬物補償,由各鎮(區)委託物價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補償價格鑑證。

4.輔助補貼。(詳見房屋拆遷輔助補貼補償標準表)

5.房屋區位補償。720元/㎡×房屋安置基準面積。

6.按時籤協搬遷獎勵。籤協及時、按時搬遷的原則上給予不大於18000元的獎勵。具體標準由各鎮(區)按拆遷項目自行確定。

第九條  房屋拆遷補償中評估的價格標準適用時點,以拆遷項目啟動日期為準。

第十條  進行突擊種植、養殖、裝修、改(擴)建的部分不予補償。

第三章  拆遷安置

第十一條  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拆遷人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被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重置評估價+被拆遷房屋裝修評估值+附屬物補償+輔助補貼+房屋區位補償價+按時籤協搬遷獎勵和定銷公寓房的差價補償。定銷公寓房差價計算式為:[(定銷公寓房市場單價—定銷公寓房安置基價)×安置基準面積]。

第十二條  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的,以原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作為安置基準面積,按被拆遷房屋重置評估價、被拆遷房屋裝

修評估值、附屬物補償、輔助補貼、房屋區位補償價、按時籤協搬遷獎勵的總額與安置定銷公寓房總額結算差價。

安置房的基價為拆遷時安置房屋的重置等級單價+房屋區位補償單價。安置面積在基準面積內按安置基價結算。超過安置基準面積20平方米以內按110%結算,超過安置基準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鑑證的市場價結算。全部超購的面積不得超過50平方米。安置面積不足安置基準面積的部分,拆遷人按第十一條規定給予拆遷定銷公寓房差價的補償。

第十三條  選擇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的,按被拆遷房屋重置評估價+被拆遷房屋裝修評估值+附屬物補償+輔助補貼+按時籤協搬遷獎勵的總額進行補償後,根據《吳江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  用於安置的拆遷定銷公寓房的市場價、層次調節係數、自行車庫單價、汽車庫單價、防盜門價、層高2.2米以上閣樓面積單價以及各套型無潔具、內門的補貼價,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合理測定,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鑑證認定。

第十五條  户口在拆遷區域,60週歲以上無子女的老齡人,經民政部門確認具備“五保户”條件,無能力購房的,經本人申請,原房僅補償房屋重置評估價後,由政府給予妥善安置或由拆遷人提供不大於60平方米房屋供其居住使用,居住人去世後由拆遷人收回。

第四章  配套規定

第十六條  被拆遷人按合法有效房屋計户,被拆遷人在同一區域內有多處住房的,應當合併為一户計算其住宅面積。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安置。

第十七條  一户中原拆遷房屋中涉及未在本市內審批過宅基地的户籍在冊農業人員,由本人申請,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所在村組公示10天無異議,由各鎮(區)會同當地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會審認定後,按人均40平方米增加安置基準面積,但一户安置基準面積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80平方米。

第十八條  一户中原拆遷房屋面積按户籍在冊農業人員計算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經所在村組公示10天無異議,由各鎮(區)會同當地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會審認定後,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基準面積安置,但一户安置基準面積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80平方米。

第十九條  房屋拆遷中符合《吳江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三)、(四)規定條件的農村分户,由各鎮(區)會同當地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審核批准後,對新分出的無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作為安置面積基準,但一户安置基準面積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在房屋拆遷時一併安置。

第二十條  拆遷中涉及的其他安置對象的界定:

1.全家户籍已轉為非農的,原建於集體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遷,比照本辦法補償安置。

2.規劃建設控制區域內經鑑定屬D級危房户,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村組公示10天無異議的,由所在鎮(區)組織會審批准後,進行預拆遷。

3.户籍在冊農業人員在本市內未審批過宅基地的無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基準安置,不享受房屋區位補償。在户籍所在組拆遷中,由本人申請,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所在村組公示10天無異議,由各鎮(區)會同當地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會審認定後,隨拆遷項目辦理。

4.拆遷中涉及應當有房屋所有權的離婚時放棄或已處分的無房户不再安置;離婚人員分得房屋的,離婚雙方均按實際的合法房屋面積作為安置基準;離婚一方已拆遷安置,另一方符合無房户條件,按無房户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