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終局裁決的生效

仲裁終局裁決的生效
仲裁終局裁決的生效
對於仲裁裁決的終局效力這個問題,解答如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情形有勞動爭議金額低於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案件和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爭議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提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