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傷,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再簽定用工合同

因工受傷,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再簽定用工合同
因工受傷,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再簽定用工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